返回列表协会章程 - 2009-2-18 12:54:48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简 称:中机维协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RENOVATION
缩 写:CAMER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国从事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企业服务,起桥梁、纽带作用,具有民间性、行业性、服务性、公正性、国际对应性的基本特征。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事业的发展,为推进我国机电装备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革、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意见;
(三)受委托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帮助企业同国际交流接轨,举办各种培训及研讨活动,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四)受委托参加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检查,收集和反馈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根据质量标准和使用部门的意见提出咨询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维改产品和企业要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采取行政措施;
(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六)认真组织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工作,对本行业的服务收费,特别是参与招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七)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组织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开展闲置设备调剂,为盘活企业设备资产服务;
(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国内和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办好中国装备维修网站(www.maintain.com.cn),对行业、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发展情况进行搜集、分析、研究、交流。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国内外市场动态,科技和经济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十)组织编写本行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专著,编辑出版有关装备维修与改造方面的有关刊物;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受理,再提交理事会备案、讨论、通过,由秘书处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维护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服务,并取得规定报酬。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设置名誉理事长为荣誉职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秘书长的工作请示及汇报并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长请示、汇报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