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
成立大会
会议资料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
文 件 目 录
1.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2.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方案
3.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4. 绿色制造 机床再制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成立大会 会议资料(一)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筹备工作
总结报告
机床再制造是一种利用现有废旧机床资源,再制造出比原机床功能更强、性能指标更优并且节能节材、绿色环保的新机床,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机床能力综合提升的机床制造新模式。“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安排了“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该项目根据我国制造企业装备落后的现状,重点围绕废旧机床综合测试与再制造方案设计、环境友好性改进、零部件绿色修复处理、节能化提升、信息化提升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为我国机床再制造的深入开展提供关键技术支撑。近年来,国家对机床再制造越来越重视,如:
“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属于“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重大项目的子项目,由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联合重庆大学等单位共同承担,由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2007年底,根据科技部高新司的统一部署,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召开了“中国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筹备工作讨论会,高新司自动化处和相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的代表参加了讨论。会上,高新司领导就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对联盟的建设做到了详细的布置,与会代表对组建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相关事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与“绿色制造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课题组共同组建了“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筹备组”,并提出依托一些条件好的子项目,成立技术创新子联盟。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属于“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的一个子联盟,为此,“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指导下,依托“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开展了筹备工作。筹备初期,由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根据“绿色制造技术创新联盟”的要求以及对国内外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趋势、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的研究,提出了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织架构及运行模式,并先后在重庆、昆明等地进行了不同范围的座谈和研讨。在此基础上,筹备组起草了《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方案(草案)》、《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协议(讨论稿)》、《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加入申请书》、《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
2008年,根据国内机床再制造产业的实际情况,并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同意,筹备组改由中国机电设备维改协会牵头,继续进行相关成立筹备工作。2009年9月下旬,拟召开的筹备工作会议因国庆等原因后延,筹备组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会议文件,并将《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协议(讨论稿)》发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截止到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大会 会议资料(二)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组建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机床再制造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重点课题为基础,以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由课题承担单位发起,联合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自愿组成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机床再制造联盟”)。
一、机床再制造联盟宗旨
以机床再制造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再制造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组织模式,共同开展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广;促进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普及和推广机床再制造技术、工艺等创新成果,形成机床再制造技术研究与创新的长效机制,加快机床再制造产业化进程。
二、机床再制造联盟主要任务
(一)中长期任务
建成一个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较强的机床再制造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使联盟成员在发展中达到共赢,实现机床再制造及绿色制造模式在机床制造及应用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近期主要工作
以“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课题为载体,建成一个富有活力的战略联盟:(1)建立健全基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机床再制造的技术和理论体系;(2)研究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床再制造技术;(3)搭建一个机床再制造技术公共服务平台;(4)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较高素质的研究和成果推广队伍;(5)建立起富有生机的战略联盟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机床再制造联盟发起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36家从事机床再制造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生产与服务的单位共同发起,其中:企业30家,高等院校3家,研究机构1家,协会1家,见表1。
表1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起单位名单
|
序号 |
发起单位名称 |
|
1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
2 |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3 |
重庆大学 |
|
4 |
湖南大学 |
|
5 |
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6 |
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
|
7 |
重庆工具厂有限责任公司 |
|
8 |
重庆神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9 |
北京圣蓝拓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
|
10 |
北京发那科数控工程有限公司 |
|
11 |
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
|
12 |
北京蓝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13 |
北京凯普精益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
14 |
北京凯奇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15 |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
16 |
上海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17 |
上海欧博进口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
18 |
上海电气机床工程有限公司 |
|
19 |
上海宝欧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
|
20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
21 |
重庆市恒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
22 |
嘉兴市亚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23 |
武汉赛特曼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24 |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26 |
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27 |
济南新吉尔科技有限公司 |
|
28 |
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
29 |
北京中如技术有限公司 |
|
30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四、机床再制造联盟组织结构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联盟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1、联盟大会
机床再制造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代表组成。联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大会。联盟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联盟大会的召开,需要联盟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联盟大会的决议,应由联盟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2、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是机床再制造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
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8名。每届理事会任期3年。
联盟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1-2次,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通报相关情况。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一届联盟理事单位由机床再制造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一届理事单位、理事成员建议名单,见附件1。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名单,见附件2。
3、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战略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机床工业国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等10-15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见附件3。
4、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聘任,任期3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解决。
首届秘书处建议名单,见附件4。
五、运行管理
(一)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国拨科研经费、机床再制造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等。经费可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1、公用办公费
公用办公费主要来源于机床再制造联盟成员自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捐赠资金等。机床再制造联盟理事会、秘书处成员参与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以机床再制造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为主,辅之以国拨配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
3、研发基金
研发基金主要来源于机床再制造联盟成员自筹、企业委托研发经费、从成果的技术转移收益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等。
(二)资金管理
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项目经费按绿色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三)项目管理
联盟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等。
联盟鼓励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以联盟名义申报并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联盟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批准。联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自愿组成项目组,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开展研究工作。
产业化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由成果归属成员单位共同提出推广应用或试点建议,联盟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转让方式、知识产权和效益权益,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附件1:
第一届理事单位、理事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
序号 |
姓名 |
理事成员单位、理事成员 |
|
1 |
魏连成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
2 |
廖绍华 |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3 |
曹华军 |
重庆大学 |
|
4 |
盛晓敏 |
湖南大学 |
|
5 |
彭兴礼 |
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6 |
张明智 |
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
|
7 |
潘 华 |
重庆工具厂有限责任公司 |
|
8 |
温建荣 |
重庆神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9 |
刘林祥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
10 |
宋 松 |
北京圣蓝拓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
|
11 |
蔡 平 |
北京发那科数控工程有限公司 |
|
12 |
高德玉 |
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
|
13 |
赵晓明 |
北京蓝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14 |
崔立民 |
北京凯普精益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
15 |
蔡广华 |
北京凯奇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16 |
何敏佳 |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
17 |
潘陈强 |
上海乔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18 |
傅丰伟 |
上海欧博进口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
|
19 |
江铭标 |
上海电气机床工程有限公司 |
|
20 |
范 靖 |
上海宝欧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
|
21 |
林 强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
22 |
高启强 |
重庆市恒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
23 |
高黎明 |
嘉兴市亚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24 |
田作新 |
武汉赛特曼机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25 |
陈吉红 |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张尧南 |
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
27 |
刘基国 |
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28 |
郭建龙 |
济南新吉尔科技有限公司 |
|
29 |
路文忠 |
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
30 |
张宪霖 |
北京中如技术有限公司 |
|
31 |
张贺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附件2: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名单
|
理事会 职务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理事长 |
魏连成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理事长/高级经济师 |
|
副理事长 |
廖绍华 |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正高工 |
|
副理事长 |
曹华军 |
重庆大学 |
博导 |
|
副理事长 |
张 贺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正高工 |
|
副理事长 |
张明智 |
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
总经理/高工 |
|
副理事长 |
刘林祥 |
中机维协上海设备工程分会 |
会长/高工 |
|
副理事长 |
何敏佳 |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
董事长/高工 |
|
副理事长 |
宋 松 |
北京圣蓝拓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
总经理/高工 |
附件3:
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
|
建议 任职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务/职称 |
|
主 任 |
刘 飞 |
重庆大学 |
机械工程 |
教授 |
|
副主任 |
路文忠 |
天津林凯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机械工程 |
总经理/高工 |
|
李先广 |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机械工程 |
总工/正高工 |
|
|
委员 |
张春源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自动化专业 |
副秘书长/正高工 |
|
刘德永 |
重庆第二机床厂有限责任公司 |
机械工程 |
常务副总/高工 |
|
|
李国龙 |
重庆大学 |
机械工程 |
副教授 |
|
|
蔡 平 |
北京发那科数控工程有限公司 |
机械工程 |
总经理/高工 |
|
|
郭建龙 |
济南新吉尔科技有限公司 |
机械工程 |
总经理/高工 |
|
|
张文桥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机械工程 |
副总工/正高工 |
附件4:
第一届秘书处建议名单
|
建议任职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秘书长 |
赵晓明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 与改造技术协会 |
|
副秘书长 |
陈时权 |
重庆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
|
副秘书长 |
李国龙 |
重庆大学 |
|
副秘书长 |
张文桥 |
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副秘书长 |
冯惠秀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 与改造技术协会 |
附件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大会 会议资料(三)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机床再制造联盟),英文名称为:Strategic Alliance of Machine Tool Remanufactur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英文缩写为SAMTRTI。
第二条 联盟接受国家有关部委及“绿色制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指导,由从事机床再制造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生产与服务的 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组成的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致力于机床再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共同完善机床再制造理念,推动循环经济绿色生产制造模式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 技术创新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
远期目标:建成一个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机床再制造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较强的机床再制造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使联盟成员在发展中达到共赢,实现机床再制造及绿色制造模式在机床制造及应用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近期目标:以“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课题为载体,建成一个富有活力的战略联盟:(1)建立健全基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机床再制造的技术和理论体系;(2)研究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床再制造技术;(3)搭建一个机床再制造技术公共服务平台;(4)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较高素质的研究和成果推广队伍;(5)建立起富有生机的战略联盟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联盟的任务
联盟探索在国家政策与资金引导下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和技术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围绕机床再制造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提出项目建议,报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相关部委,并积极组织争取列入国家科技项目加以组织管理和实施。
(1)围绕国家机械工业重大技术需求,结合《科技规划》“绿色制造”优先主题,进行机床再制造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前沿技术研究,促进机械工业可持续发展。
(2)以“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课题为载体,组织联盟成员共享优势资源,建立协作机制,构建机床再制造技术研发平台,开展机床再制造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3)以市场为导向,以联盟成员为骨干,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为原则,促进机床再制造实现产业化。
(4)成为联盟内成员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凝聚和培育创新人才。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作为首届联盟大会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七条 联盟设立联盟大会、理事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委员会为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为机床再制造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
联盟大会职责有:
(1)审议和修改联盟章程;
(2)推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长、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的活动方针和重大事项。
联盟大会原则上每年1次,联盟大会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召开。联盟大会的召开,需要联盟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联盟大会的决议,应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4-8名。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研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务;
2)决定联盟下设各工作机构的组成和罢免事项;
3)决定和批准联盟有关工作制度制订和修订事项;
4)决定列入联盟工作计划项目立项、变更和实施有关事项;
5)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算;
6)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议事规则
联盟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1-2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当超过半数的理事认为某一理事会成员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时,可提请理事会要求其派出单位更换人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战略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机床工业国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等10-15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专家委员会职责:
(1)负责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滚动计划;
(3)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的建议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的执行情况;
(5)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秘书处职责:
(1)在理事会领导下,落实和实施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协调和推动联盟确定的各项工作的实施;
(2)负责受理联盟成员提出的项目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后报联盟理事会审议;
(3)负责列入联盟工作计划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组进行非技术问题的协调和解决,承担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4)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为其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5)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定期向联盟理事会汇报;
(6)受理联盟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其解决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盟理事会汇报;
(7)组织起草相关的管理规定或工作细则,提交联盟理事会讨论;
(8)承担联盟理事会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理事会聘任,任期3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同意联盟协议,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2)在机械工业机床再制造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致力于推动机床再制造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3)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它事项;
(2)分享联盟的公共信息和项目信息;
(3)有项目建议权,可参与对合作单位的选择;
(4)对参与完成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对其成果享有知识产权。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相互尊重,友好合作,取长补短,对联盟的有效运行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联盟的各项规定,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3)在所参与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为项目总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五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联盟加入者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同意本协议,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经联盟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1)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2)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3)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退出时间以提交书面申请的日期为准。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对有违反本协议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其义务的,理事会有权做出除名处理。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本联盟,均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并意味着主动放弃在所有已经参与、但还未完成总验收项目中对形成的成果本应拥有的知识产权。退出联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在联盟成员提出退出联盟时,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如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作除名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资助、成员单位的项目投入、技术服务活动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成果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管理
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政府资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向联盟成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发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的项目投入、技术服务活动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向联盟成员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由联盟统一管理。对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联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公共开支,其余资金应按各实际参与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划拨到各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计划书执行。
第六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产业化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等。
联盟鼓励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以联盟名义申报并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联盟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理事会批准。联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自愿组成项目组,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开展研究工作。
产业化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由成果归属成员单位共同提出推广应用或试点建议,联盟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转让方式、知识产权和效益权益,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章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
第二十五条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项目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科技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1)对于以国拨经费为主引导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须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当联盟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2)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不能作为“排他”技术由承担单位所垄断。
(3)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4)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5)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6)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拥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1)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2)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4)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生效。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机床再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大会 会议资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 绿色制造 机床再制造技术导则 Green manufacturing —The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for machine tool remanufacturing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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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3
5 机械部分要求…………………………………………………………………………………………3
6 电气部分要求…………………………………………………………………………………………5
7 其他要求………………………………………………………………………………………………5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大学,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机床研究所,苏州电加工机床研究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床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机械部分要求、电气部分要求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床再制造,如车床、钻床、镗床、磨床、齿轮加工机床、螺纹加工机床、铣床、刨插床、拉床、锯床及其他机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0.1-2002 紧固件验收检查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67-1993 金属切削机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neq ISO 7000:1984)
GB/T 3168-1993 数字控制机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neq ISO ZPT2:1979)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477.1-1986 金属切削机床术语 基本术语
GB/T 6576-2002 机床润滑系统(ISO5170:1977,MOD)
GB/T 7932-2003 气动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ISO4414:1998,IDT)
GB/T 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1991 标牌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571-2009 金属切削机床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
GB/T 23572-2009 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ÍÍ-ÍÍ 机电产品绿色制造 术语(同期申请立项)
GB/T ÍÍ-ÍÍ 绿色制造属性定义 机械产品 (同期申请立项)
GB/T ÍÍ-ÍÍ 绿色制造全生命周期评价 机械产品 总则(同期申请立项)
JB/T 3207-1991 机床附件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8356.1-1996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JB/T 8356.2-1996 机床包装箱
JB/T 8832-2001 机床数控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72-1999 金属切削机床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74-1999 金属切削机床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JB/T 10051-1999 金属切削机床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ÍÍ-ÍÍ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床再制造 machine tool remanufacturing
基于废旧机床资源循环利用的机床制造模式,运用现代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数控及自动化技术等技术对废旧机床进行可再制造性评估、拆卸以及创新性再设计、再加工、再装配,规模化地制造出功能和性能均得到恢复或提升且符合绿色制造要求的新机床。
3.2 机床拆卸 machine tool disassembly
采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通过分解连接件及装配关系将原废旧机床装配体分解为单个零件、部件的过程。
3.3 机床再设计 machine tool redesign
以废旧机床或零部件毛坯重用为基础,进行功能强化、技术条件优化的二次设计过程。
3.4 更新件 renewed component
再制造商自制或外购的适用的全新零件。
3.5 机床再装配 machine tool reassembly
按照再制造机床的技术条件,将再利用和再制造后的零部件、更新件及电气控制系统重新装配成再制造新机床的过程。
3.6 可再制造性 remanufacturability
废旧机床或零部件再制造成达到设计性能要求的新机床或合格零部件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综合可行性。
4 一般要求
4.1 机床再制造流程
包括废旧机床性能检测及可再制造性评估、机床再制造总体方案的制定、拆卸/分类、清洗/检测、机械零部件再制造工艺方案制定、电气控制系统再制造技术方案制定、再制造加工与方案实施、装配与调试、测试与检验、随机技术文件准备、包装发货等。
4.2 废旧机床性能检测及可再制造性评估
对废旧机床整机进行性能测试,评价废旧机床的工况及性能指标,并在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废旧机床的可再制造性评估。
4.3 机床再制造总体方案的制定
结合机床再制造性评估结果及再制造要求,制定机床再制造总体方案,其中应明确给定再制造的总体技术经济指标。
4.4 拆卸、分类
要求将废旧机床拆卸成基本零件和部件,并按照再利用、再制造、再循环等类别对零部件进行分类。
4.5 清洗、检测
拆卸后的零部件必须进行清洗、检测以确定其失效、损伤或磨损情况,从经济、技术、资源、环境等方面分析零部件再利用或再制造的可行性。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局部变形、磨损、氧化、老化、表面变质、裂纹、孔隙、强应力集中点等缺陷。
4.6 零件的更换
采用更新件进行零件更换,更新件质量应等同于或者优于被更换件所对应的原新零件的质量。
4.7 寿命
4.8 方案制定
4.9 装配与调试
4.10 再制造机床的检验与验收
再制造机床的检验与验收应按照等效新机床标准执行,符合GB/T 9061等标准的规定。检验与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a)外观检验;
b)附件和工具的检验;
c)参数检验;
d)机床的空运转试验;
e)机床的负荷试验;
f)机床的精度检验;
g) 加工和装配质量检验;
h)其 他。
4.11 随机技术文件准备
需准备的再制造机床随机技术文件包括:符合GB 9969.1要求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装箱单、原机床及其再制造零部件毛坯性能及质量状态检测报告、再制造声明卡等。其中,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和装箱单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方法应符合GB/T 23571的规定;再制造声明卡应注明原机床的生产厂家、再制造零部件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
4.12 包装发货
机床的包装应符合GB/T 191、JB/T 8356.1、JB/T 835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机械部分要求
5.1 轴
所有的轴都要进行缺陷检查。有缺陷但能进行再制造的轴,要进行再制造重用;对于有较大缺陷且不能再制造的轴要用性能等同或更优的轴更换。
5.2 孔
孔径部位如有磨损,主要采用恢复原尺寸和修配两种方式修复:镗大镶套、堆焊、刷镀、粘补等工艺,恢复到原来孔的尺寸大小并校正;镗孔或磨孔,达到修配尺寸。
5.3 机床床身、箱体等主要铸件
床身、底座、箱体等铸件表面有裂纹、刻痕等缺陷,在不影响机床的强度、刚度和精度条件下,可通过表面处理或机械加工等方法进行修复而不必更换。
箱体上有配合关系的孔或者安装滚动轴承的孔,精度不满足要求时,孔径应进行修复。
5.4 轴承
轴承(包括滑动轴承和滚动轴承)都应更换为同等或更高精度等级的轴承。
5.5 齿轮
所有齿轮都要经过检测,首先进行肉眼检查,然后进行探伤检测,对有缺陷的齿轮可通过机械加工、堆焊法、镶齿法、刷镀等工艺等进行修复。
5.6 密封圈和垫圈
密封圈应更换,垫圈如有磨损应更换。
5.7 紧固件
螺栓、螺柱、螺钉、螺母、销等紧固件都应全部更换。紧固件的验收检查应符合标准GB/T 90.1的有关规定。
5.8 刻度盘和标尺
有刮伤、毁坏、褪色或功能失效的刻度盘、标尺等应重新校准或更换。
5.9 皮带轮
有缺陷的皮带轮都要进行修理或用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原皮带轮的新件更换。
5.10 制动器和离合器
制动器和离合器应更换。
5.11 导轨
导轨面要经过修复以满足机床的位置精度、性能、寿命等要求,可通过磨削、铣削、刨削或人工刮削等机械加工方法以及焊补、粘结、刷镀等表面工程技术使导轨修复到原来的精度要求,消除缺口、沟槽、刻痕等缺陷。
5.12 滚珠丝杆
滚珠丝杆应经过检测,并重新研磨修复到原新产品的规格要求或者更换新件。
5.13 工作台
工作台应去除凹槽、刻痕以及其他破损等。
5.14 变速箱
变速箱应拆卸、清洗和检测。破损的零部件应进行再制造或更换。
5.15 润滑系统
原有的润滑系统应改造或更换。
润滑油泵应拆卸、改造或者用同等或更优性能的泵更换。
软管和过滤器元件应更换。
油箱应经过彻底清理、冲洗。
再制造机床的润滑系统应符合GB/T 6576的规定。
5.16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应经过拆卸、清洗、改造或进行适当的更换。电磁阀、挡圈、O形密封圈、软管及过滤器等零部件应更换。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管路或配件应更换。机床的液压系统应符合JB/T 10051的规定。
5.17 气动系统
应对气动系统中的零件进行拆卸、冲洗、清理和检测。破损或破坏的零件应更换。软管和有缺陷的管路系统应更换。空气减压阀应更换新的气动薄膜并重新装配。气缸应经过拆卸并检测磨损、刮伤等,如有缺陷应更换。再制造机床的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932的规定。
5.18 冷却系统
5.19 防护装置
再制造机床应按GB 1576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如壳、罩、屏、门、封闭式防护装置等。
6 电气部分要求
6.1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部分应拆除并且更换新的元器件(如果电动机、电气设备外壳、电线槽、刚性导管等满足现有标准要求,则除外)。电气系统的再制造应遵守GB 5226.1的相关规定。
6.2 数控系统
再制造机床采用的数控系统应符合JB/T 8832的有关规定。
6.3 机床布线
机床应完全重新布线,并更换所有的柔性套管及机床上的开关原件。
6.4 检测反馈装置
原有的检测反馈装置(包括编码器、译码器、光栅尺等)都应更换。
6.5 电动机
电动机应经过检测,如有故障,可通过拆卸、清洗、再制造使其恢复到原来的标准。电动机内的轴承都应用密封轴承更换。如果再制造电动机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则应更换性能更优的新电动机。
6.6 驱动器
应采用性能相当或者更优的新驱动器更换。
7 其他要求
7.1 附件和工具
所有的附件,如物料输送系统、排屑器、油雾分离器、吸盘、尾座、转盘等,应根据用户要求按协议提供。附件和工具宜标有相应的标记或规格。
再制造机床的标准附件和工具,均应保证连接部位的互换性和使用性能。
7.2 担保
在符合机床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维修和遵守使用规程的条件下,用户自收货之日起一年内或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时间范围内,因设计、制造、包装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再制造机床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根据情况负责包修、包退或包换。
7.3 标牌
再制造机床或采用了再制造零部件的机床上应有明确标识再制造的永久性标识,标识应包含再制造、再装配等信息。机床上的产品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有关规定。标牌上的内容应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操作标志等指示形象化符号应符合GB/T 3167、GB/T 3168及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